| 贡山县2007年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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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30 08:48 文章来源: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面落实云南省商务厅《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商市〔2007〕128号)和《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肉品流通秩序,促进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肉品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站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屠宰加工监管工作全局,支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重点对象,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净化和理顺屠宰市场,不断促进我县畜禽宰业规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之前,县级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监管责任目标:专项整治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三)企业责任目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工作职责
专项整治工作由商务局、工商局、卫生局、畜牧兽医局、公安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开展对生猪屠宰行业的联合执法活动。
(一)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肉品流通市场的管理,杜绝未经检疫、检验以及无定点厂家发票和检疫证明的肉品在市场上销售;规范各生鲜肉市场、超市、专卖店的名称,对违法经营肉品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吊销。
(三)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生猪及为品的检疫,要严格执行“集中检疫”制度,实行驻厂同步检疫,规范检疫操作,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行为,监督厂方落实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把好检疫关。
(四)卫生部门负责肉品质量的卫生监督和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肉品进货来源的管理,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严格进货渠道。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熟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场、点)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六)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整治活动,明确出警单位,对阻挠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对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生产销售伪劣、有毒有害猪肉以及伪造、私刻动物检疫、肉品检验印章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肉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肉品安全事故。
三、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进行整治。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确保举报查处率达到100%。对查处的大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
(二)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深入清查场点设置情况。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意见》和本地区场点布局规划要求,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一步进行清理、排查,按照区域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销售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合理性进行调整,保证乡镇定点屠宰企业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
2、严格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检查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范》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全面督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指导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国家规定进行屠宰加工、肉品检验,杜绝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点屠宰企业产品进行抽检。要结合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组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推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坚持县城定点屠宰企业日报制度。
(三)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县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定点屠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定
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
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9月2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责任。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7年9月下旬和10月集中开展两次大规模的打击私屠滥宰整顿肉品市场的专项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2月,由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之上对各屠宰行业进行一次督察检查,查缺补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我县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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